校園場地開放

臺中市清水區槺榔國民小學
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辦法
第一條 臺中市槺榔國民小學為推廣教育,發揮場所使用功能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
第二條 本管理收費辦法所稱場所係指本校操場、禮堂、教室。
第三條 本校操場、禮堂、教室統由總務處負責管理並維護。
第四條 本校場所除供本校舉辦各種活動外,凡機關、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之活動,及具有社教意義之本項藝文、育樂電影活動以及集會典禮者,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可後准予使用。
第五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請使用,已核准者,本校總務處得立即停止其使用,並依法處理:
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。
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。
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其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者。
與學校教育目標不符之活動。
第六條 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之時間如左:
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,下午二時至五時,晚間七時至十時。
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晚間七時至十時。
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校同意者外晚間使用不得超過十時。
第七條 使用本校操場、禮堂、教室,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次,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
,超出一小時另加收一場次所使用管理維護費。凡申請使用本校本場所者,應填具使用申請表(由本校自製),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件外,並應視申請場所繳交活動計畫,於使用一星期前送本校審查同意,並一次繳清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、保證金、清潔費。收費上下限如附表,由本校依實際情況自行訂定收費標準並報本府備查。
第八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之單位或個人,在約定使用時間,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,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退還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之一部或全部: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使用團體或個人,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,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本校者,得退還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二分之一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,如風災、地震、空襲等,致使用申請單位或個人無法如期使 用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時,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。
本校如有特殊需要(如政府舉辦活動)必須收回使用時,本校得通知已申請人改期,如無法改期者,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,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第九條 凡使用本校器材等設備,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注意維護,如有損毀或短少,使用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。
未經本校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本項設備,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,均需事先徵得本校有關人員准許。
第十條凡申請使用場所者如需在本校場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、標語或搭臨時建物者,應在       本校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。第十一條 使用本校場所所繳納場所使用管理維護           費、保證金、清潔費;本校收取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(機           關、人民團體或個人),本校會計人員應依會計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理,並依預       算法第二十二條、臺灣省本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二點規定,以其他收入│雜項收     入│雜項收入科目全部解繳縣庫,納入縣預算以收支對列方式,透過預算程序辦理。     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無毀損或短少情事於恢復原狀後退還,清潔費由本校代收代       辦。
第十一條      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及報府核備後實施。


附表一
臺中市槺榔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標準
收   費
費   
場   標   
所   準
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
保證金
清潔費
禮堂每場次
一千元
五千元
一千元
教室每間/場次
五百元
一千元
二百元
操場每場次
一千元
五千元
一千元